问题 | 民法总则115条的解读是什么? |
释义 |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我们人民来说规定的法律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上面有很多的条数,其中第115条规定的就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问题,规定的是这两个都是属于物权客体。那么民法总则115条的解读是什么? 《民法总则》法条精解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前句主要规定物的分类之一:动产VS不动产。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意义在于:对于动产而言,其权利归属通常与占有情况相关,由此衍生出对权利外观的保护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占有变更——为要件;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利归属与占有并无关系,其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对于物权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 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不动产是指通过测量而被划分的地表部分及其上定着物。它们作为独立的财产被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而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有体物。 本条规定内容,《物权法》中亦有规定。立法部门在物权定义之后规定本条,并强调其物权客体之性质,似将本条作为物权部分之规定。但按照此种理解,本条应规定在物权编中,于此规定之,不合体系。无论物还是权利,作为权利客体时,其意义均不限于物权:比如买卖合同可针对物,亦可针对权利;又如租赁、保管合同等诸多涉及物;因过错不法侵害他人之物可引发侵权指摘,不当得利的客体得为物、权利及其用益之返还;继承之客体、夫妻财产关系中亦常涉及物或权。因此,如物等权利客体,体系上应作为总则之规定,而《民法总则》此种规定方式,实为总则中之物权规定,不伦不类。改进之方法,是于草案中专设“权利客体”一章,系统规定有体物、从物、孳息、集合物等具有总则意义之权利客体。 对于民法总则115条的解读是什么的问题我们是可以从相关的文章内容当中找到相应的解读,我们国家对于法律上面的问题一般都是说明的非常明确,各种法律之间其实是有相互关联的。民法总则中的115条其实是和物权法也有一定的联系的,所以说我们还需要了解其他法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