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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追诉标准
释义   一、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二、量刑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年4月9日 法释[2001)(10号 自2001年410日起施行)。
    (二)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三)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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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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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