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追诉标准 |
释义 |
一、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 二、量刑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年4月9日 法释[2001)(10号 自2001年410日起施行)。 (二)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三)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非法销售假药罪立案追诉标准相关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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