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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哪些情况能够免责
释义
    一、民法典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哪些情况能够免责
    民法典规定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免责的情况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纠纷担保人提起诉讼的时效
    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务纠纷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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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