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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犯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他们受到刑讯逼供。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对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明
    证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据主要是工作证、警官证、任命书、证人证言,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调取监控资料、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被害人、讯问涉案民警、推定等。
    1、勘验检查
    ⑴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⑵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存在与审讯无关的物品,扣押可能用来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电话机等。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涉案民警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其如何掩盖罪行;
    ⑵扣押审讯现场中可能被用于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电话机、辣椒水等物品,以证明犯罪手段;
    ⑶扣押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体检证明,以证明其身体是否健康;
    ⑷调取审讯笔录,以查证审讯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笔录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当事人是否签字等情况,以证明讯问是否合法。
    3、调取监控资料
    ⑴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规定在大要案中,讯问时必须录音录像,但侦查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录音录像。所以,在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⑵调取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监控资料,通过前后对比,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4、推定1
    ⑴推定在死亡案件中的运用
    ①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状况推定
    如果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不可能自己形成的伤痕,可以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其次,从死者伤痕的形状推断犯罪工具,如果“被害人”不可能接触到这些工具,推定其受到了刑讯逼供。
    ②根据死者的身体状况推定
    如果“被害人”身体状况很好,到了讯问机关时间不久,就发生伤亡事件,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③根据涉嫌警察的一贯表现推定
    刑讯逼供是职业犯罪,具有习惯性。一个有刑讯逼供历史的人,如果在他审讯中“被害人”死亡,死者身上又发现非正常的伤痕,推定警察有刑讯逼供的嫌疑。2
    ⑵推定在伤残案件中运用
    ①“被害人”羁押前无伤史
    “被害人”在进入看守所时身体表面无伤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身体伤痕累累,推定受到刑讯逼供。
    ②“被害人”身上留有伤痕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活的证据,加上身体上的伤痕,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③“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正罪犯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曾经供认有罪,后来证明案件判错了,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3
    ⑶推定在无伤亡案件中运用
    人体具有自动康复性,“被害人”所受外伤经过一段时间会自然康复,证明侦查部门有无刑讯逼供的难度很大。但如果具备以下事实,可以谨慎地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①“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凶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精神正常,在讯问中承认杀人等重罪,实际上真凶另有其人,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②在审讯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
    在讯问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如,辣椒水、啤酒瓶等,可推定“被害人”受到刑讯逼供。4
    5、鉴定
    对“被害人”人身伤害鉴定,以证明其伤亡原因或伤亡等级。
    6、询问“被害人”
    ⑴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何时、何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罪名;
    ⑵审讯的地点是否在看守所,有无律师参与,休息时间是否得到保证,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是否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有何证据,以证明犯罪行为;
    ⑷被羁押在哪一个监室,同监室的人数,姓名,他们是否知道自己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是否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虐待自己,以证明犯罪行为;
    ⑸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立即被送到看守所,进出看守所是否体检,以证明其原先的身体状况;
    ⑹审讯时,侦查人员是否告知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否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7、讯问涉案民警
    ⑴“被害人”涉嫌何种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的名称,是否在法定地点讯问“被害人”,以证明涉案民警有无刑讯逼供的意图;
    ⑵有无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行为是否记录,有无允许“被害人”会见律师,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⑶参与审讯侦查人员的人数,各自的职务、审讯持续的时间,何时成功地侦破案件,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违法;
    ⑷审讯此类案件是否应当录音录像,审讯室是否安装录音录像的设备,录音录像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没有录音录像的原因,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⑸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何人致“被害人”伤亡的,案发后是否掩饰罪行,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恶劣,动机是否卑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书证、物证;
    2、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法院的判决、被害人陈述等;
    3、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等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言、鉴定意见;
    4、对涉案民警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据
    1、涉案民警主张“被害人”伤亡是其身体原因造成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身体状况良好;
    ⑵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被害人”身体良好;
    ⑶既往病史,证明“被害人”未患有突发性急病。
    2、证人改变证言,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知情者证言,证明证人受到威胁或收买;
    ⑵录音录像,证明证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七)案例
    2010年2月18日,王亚辉因涉嫌盗窃,被鲁山县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属:王亚辉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王亚辉身上有多处伤痕。对此,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5
    王亚辉的舅妈吴女士介绍:2月18日,王亚辉被公安机关带走,就在家人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时,突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王亚辉已在看守内所死亡。2月22日,家人在医院停尸房见到了王亚辉的尸体,脱掉他所穿衣服后,家人发现,他身上遍布伤痕。王亚辉的尸体照片显示,他的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看到这种情景,家人对王亚辉的死因充满质疑。
    鲁山县公安局政治部姚主任介绍:王亚辉是在2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的。2月21日,警方在看守所提审王亚辉,当时他说口渴,民警给他倒了杯开水,开水比较热。其中,有一个民警可能是感冒了,喝了点感冒冲剂,感冒冲剂比较凉,就把感冒冲剂倒了点给王亚辉喝。喝完以后,王亚辉情绪身体都不一样了,就赶紧送往医院,然后就死亡了。至于王亚辉身上怎么会出现那么多伤痕,姚主任表示不清楚。鲁山县公安局李局长表示,当事民警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据悉,当事4名民警已经被关禁闭。
    证明参考:
    此案是外界广为关注的“喝水死”案件,由于当事人已经死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难以获得被害人陈述,从证明角度看,颇为困难。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⑵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⑶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主要是工作证、警官证、聘用合同、证人证言,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⑴勘验检查
    ①对审讯现场勘验检查,证明是否安装监控资料、监控资料运行是否完好,审讯室有无饮水机,以证明讯问场所是否合法;
    ②对关押当事人的监室勘验检查,证明有无可疑物品。
    ⑵扣押书证、物证
    ①扣押当事人饮水所用的杯具,提取遗留的指纹、微量物证,以便鉴定;
    ②扣押涉案民警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以证明是否掩饰、隐瞒犯罪;
    ③扣押当事民警的病历,查明其是否感冒,是否开感冒药,以证明当事民警的陈述是否可信;
    ④扣押王亚辉以前的就诊记录,以证明其有无病史;
    ⑤调取审讯笔录,以证明审讯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等情况;
    ⑥调取看守所关押名单,以证明王亚辉是否被羁押于看守所,何时被羁押于看守所。
    ⑶鉴定
    ①对遗留在刑讯逼供工具上的指纹鉴定,以证明当事人;
    ②对杯具中提取到微量物证鉴定,以证明是何物质;
    ③对王亚辉尸体鉴定,以证明受伤情况,死亡原因。
    ⑷调取监控资料
    ①调取审讯时的监控资料,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②调取看守所的监控资料,以证明王亚辉是否被羁押于看守所,何时进出看守所。
    ⑸讯问证人
    ①王亚辉平时身体状况,有无病史,王亚辉进看守所时是否体检,以证明被害人身体是否健康;
    ②王亚辉何时被羁押,羁押地点,何时被送到看守所的,何时提出看守所,何时死亡,以证明关押地点是否合法;
    ③参与审讯的民警是否都具有警察身份、职务,有无辅警参与审讯,何人让辅警参与审讯,以证明审讯行为是否合法;
    ④当事民警是否感冒,是否就医,所用感冒药的名称,以证明其陈述是否真实;
    ⑤审讯王亚辉的持续时间、地点,有无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方法,以证明违法行为。
    ⑹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个人情况,警察证号码、职务,以证明其身份;
    ②参与审讯的人数,有无辅警参与审讯,何人允许辅警参与审讯的,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③审讯王亚辉的地点,持续时间,是否告知王亚辉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否记录,以证明王亚辉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④审讯地点是否安装录音录像设施,录音录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审讯时有无录音录像,按照规定是否应当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是否合法;
    ⑤给王亚辉的开水从可而来,杯具从何而来,以证明民警的陈述是否可信;
    ⑥是否感冒、是否就诊,是否开药,所开何药,以证明其陈述的可信度;
    ⑦何时发现王亚辉身体不适,是否采取抢救措施,是否报告领导,以证明各自的责任;
    ⑧有无对王亚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以证明犯罪手段。
    ⑺推定
    ①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状况推定
    如果在王亚辉身上发现不可能自己形成的伤痕,推定王亚辉受到刑讯逼供。
    ②根据死者的身体状况推定
    如果王亚辉身体状况很好,到了讯问机关时间不长就发生伤亡事件,推定王亚辉受到了刑讯逼供。
    ③根据涉嫌警察的一贯表现推定。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恶劣、动机是否卑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书证、物证;
    ⑵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⑶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记录。
    4、补强证明
    ⑴犯罪嫌疑人辩解,王亚辉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没有被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①王亚辉的既往病史、看守所的体检记录,证明王亚辉身体状况良好;
    ②鉴定意见,证明王亚辉是死于外力的打击。
    ⑵犯罪嫌疑人辩解,王亚辉是喝开水死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①现场勘验检查,证明没有发现饮水机,当事警察不可能给王亚辉开水;
    ②监控资料,证明警察在审讯现场没有给王亚辉提供开水。
    (原标题:刑讯逼供犯罪的证明标准及实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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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