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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释义    一、建设工程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拖欠工程款如何诉讼
    1、诉讼时间的掌握
    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2、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明确工程造价或者劳务费的计价方式。建筑企业应当将总包合同作为内部承包合同的附件,让实际施工人认可该合同的相关条款,以便于总包合同的履行,特别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会再次将水电工程或劳务等工程外包,所以,必须明确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总包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
    2、明确工程款的收取方式。为了避免实际施工人将工程款直接收取后却不及时对外结清民工工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用而给建筑企业造成纠纷,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实际施工人不得私自以现金收款,所有款项应当先进入公司账户,再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时,应当审查相关合同款项的支付情况,以防止实际施工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亦可约定对外支付的款项,应由实际施工人和债权人一起到建筑企业完善领取款手续。
    3、约定实际施工人负有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或利用项目部印章对外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签证、往来函件)等资料提供一套给建筑企业备案,以便于建筑企业掌握工程的详细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建议约定实际施工人自行对外签订的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材料购销合同等,应以其个人的名义签订,将合同债务固定为其个人债务。
    4、明确违约责任,并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保证金。建筑企业应根据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对外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等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以及由此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其他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赔偿和补偿范围等。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要负责,而且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中的约定也要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负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该建设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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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