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首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审结 |
释义 | 湖南首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审结 房屋公用通道被房产开发商出售给私人,业主马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占用通道的业主林某拆除在通道上修砌的铁门,恢复原状,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林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21层15号、13号两套房屋。在购房之前,林某就与房产公司协商了修改两套房屋的户型图纸,并申请房产公司按图纸施工,修改后的图纸是在15号和13号房的通道入口处修砌了一道铁门。 2006年10月,马某和王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该栋商品房21层的16号房,该房与15号、13号房相邻。马某和王某认为15号和13号房的通道属于公用通道,林某在此修砌铁门侵犯了业主的权利,要求林某拆除铁门,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林某购买的15号、13号两套房屋的户型修改图已经经过规划部门同意,诉争的通道也已经被房屋产权部门登记为林某的房屋产权,因此,该通道已经不是业主共有部分,而是属于林某的专有产权。马某和王某要求林某拆除铁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至于房产公司变更设计图是否对业主马某和王某构成侵权,马某和王某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株洲市审结的首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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