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审查判定标准 |
释义 | 一、商标审查判定标准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也叫书式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资料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 (1)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规范; (3)符合规定、填写的商标分类是否准确; (4)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 (5)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和营业执照上的一样; (6)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形式检查合格后就自动进入商标的实质审查阶段。 2、实质审查 实质检查是非常细致的,就商标合法性来进行的检查、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 并相应作出予以初步审定或驳回的一系列工作。实质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就会作出初步核准注册的决定并发布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 实质审查包括: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 (4)商标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二、商标注册注意哪些 1、商标注册要事先查询 这个很必要。但也不是说你事先查询了,就一定可以获准注册,因为商标注册存在 盲查期,也就是说这个期间,处于盲查期的商标是查不到的。但是事先查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商标申请前要保密 商标注册前保密是为了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了,因为一旦商标遭到抢注,企业想要夺回商标通常要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无效请求,可谓是非常的难。 3、商标设计和注册前好好检索 对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已经注册和正在审查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避免自己的商标因重复、雷同、相似被驳回。降低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几率。 4、商标标识最好分开注册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以上就是法律网为您带来的关于“商标审查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阅读以上法律知识,我们知道,商标审查不但需要一定的期限,还有相关的审查标准,也就是说,申请了,未必能通过,这都是不确定的,因此需要寻找专业的人士去申请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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