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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书的写法
释义
    
    一、委托书的写法
    今委托我公司职工XXX全权代表公司签约东风街房屋租赁合同事
    项。XXXXXXXX 委托书
    XX公司:
    兹委托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前来贵公司办理XXXXXXXX事宜。并同意被委托人在贵司相关单据上签章。
    特此委托!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此致
    广州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二、委托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委托人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从事法律事务,受托人从事事务的后果自然归结到委托人身上,就是说,委托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受托人只是事务主体的辅助者。在代理制度中,委托人的委托是代理人也就是受托人从事法律事务的前提,一般情况下,没有委托就没有代理,代理权是委托的最好体现和结果。除非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否则,受托人即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事务的后果自然落在委托人身上,这也是代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常识。
    三、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一)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委托书的写法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委托是最为常见的民事行为,在进行委托前双方一定要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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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5: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