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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之诉的被告
释义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第二,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
    第三,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是较合理的,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最终以诉讼的行式进行,是以诉讼为载体的,所以撤销权被告的确定应以保撤债权人的利益,诉讼的顺利进行,便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在此第三种观点恰恰适应这些要求。另外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完美结合也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解释(一)》第24第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第三人为第三人。”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也采用了此观点,它是符合实际的,符合国情有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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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