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款欠条无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期间怎么算 |
释义 | 2005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收到货物后,要求甲公司给一定的宽限时间付款。甲公司让乙公司打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落款时间是2005年1月11日。但此后乙公司一直未还款。 甲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起诉了乙公司,可是乙公司在答辩时称诉讼时效过了一天。请问,甲公司起诉乙公司的诉讼时效过了吗? 李青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5年1月12日起算,到2007年1月11日止。2007年1月11日为最后一日,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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