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需不需要缴纳利息税,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认定。 王力(化名)是一家开发公司的经理。2001年,他以公司名义向朋友李强(化名)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约定借期为两年,利率按银行贷款的3倍计算。2003年,借款到期,经核算李强应得利息30万元。但王力却提出,开发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应为李强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6万元,决定向李强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24万元。不久,开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出具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因为利息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强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强借钱给被告开发公司,虽是民间借贷关系,但也从开发公司处取得了利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利息总额的20%,遂判令开发公司给付李强利息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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