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建设中是否允许垫资施工 |
释义 |
一、工程建设中是否允许垫资施工 工程建设中允许垫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 1.性质不同,垫资类似于定金、预付款,可预支、提前使用,欠款是工程结束后的债务; 2.利息不同,垫资的利息未约定的,不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工程欠款的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照约定。 三、工程垫资利息规定 工程垫资利息规定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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