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收益 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市民杨女士问:我和爱人结婚后,我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保险还未到期,请问保险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郭律师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不过分割方式上跟分割其他财产是不同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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