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几种情况 |
释义 | 一、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几种情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一)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人醉酒驾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二、保险公司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一)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四)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来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几种情况的法律知识。所以我们不要认为给车上了保险之后就可以随便的开了,还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毕竟要是出了车祸的话还是比较麻烦的,轻则受伤,要是严重的话甚至会有生命危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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