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形式是怎样的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 律师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三、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 债权转让没经债务人同意 2006年2月4日,张某向林某借款1万,约定一年后还款,但到期后张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偿还。某日,林某遇到邻居张某,谈到张某拖欠房款不还之事,张某说他还欠着张某1万元借款未还。林某觉得对张某追款无望,遂将1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并通知了张某,张某以此要求与张某进行抵消,王则认为,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张某与林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权转让无效,不同意抵消。在要求张某还款吴某的情况下,张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张某偿还欠他的1万元。 [法律解读]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债权协议,且通知了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必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故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张某有效,张某可以凭此债权对张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一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债权转让时需要以口头、书面或者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相关信息,以方便债务人更好的履行还款义务,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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