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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时债权优先于物权
释义
    一、何时债权优先于物权
    1、职工劳动债权
    劳工在近现代社会也被视为典型的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其中的典型表现之一就是优先保护劳动债权,比如,根据《海商法》第22 条第1 款第1 项和第25 条第1 款,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不过,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职工债权和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时,何者为优,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论,因为优先保护前者是以人为本,优先保护后者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取舍,难以决断,这可谓是《企业破产法》最难以选择的难题。《企业破产法》第132 条最终确立了担保物权优先的一般规则,但也有例外。
    2、购房消费者的债权
    购房消费者是另一个弱势群体。鉴于我国房地产价格与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房地产商占据了强势地位,购房消费者难以知悉所买房屋的具体负担情况等现实,最高人民法院特别保护购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商享有的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 条至第2 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买受人的请求权可以对抗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其他债权人就该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据此,只要购房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其请求权即可对抗其他物权,至于其是否占有房屋,在所不问。不过,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应没有通过登记公示,否则,视为购房者自愿承受该权利,或者购房者懈怠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 条,购房消费者的债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3、预告登记的债权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债权,它是债权物权化的重要表现。《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此前,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该制度,比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预告登记的对象是预购商品房和房屋建设工程的请求权,经过预告登记,债权人能排除其他人取得将来的房屋物权。需要说明的是,预告登记债权之所以有优先效力,基本上是为了防范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之间的时间差对物权受让人的风险而设,这不同于以上几种优先性债权所蕴涵的保护弱者的社会政策考量。
    4、其他债权
    在我国,法律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至少还有:
    (1)《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至第5项、25条第1款规定的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债权;
    (2)《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规定的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权。
      
    二、公司减资其债权人要如何处理
    1、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
    除法人型企业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
    2、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
    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权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
    3、公司减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理清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何时债权优先于物权的内容,在一定情形下债权优先于物权的,职工劳动债权、购房消费者的债权、预告登记的债权等都是高于物权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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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