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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之债可转变为按份之债
释义
    【案情】
    200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黄某和钟某共同租用原告杨某的车辆运送石头。2009年1月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和钟某进行结算,被告黄某和钟某共同向原告杨某立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杨某运费37980元。随后,双方经确认后,被告黄某和钟某再次在欠条上注明“黄某占21000元,钟某占16980元”。2009年1月22日、2月8日,被告黄某共向原告归还了21000元。2009年5月2日,案外人莫某代钟某归还了2000元。2009年9月,钟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12月2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偿还欠款14980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和钟某共同租用原告杨某的车辆,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黄某和钟某欠原告杨某的费用原本属于连带之债。但被告黄某和钟某向原告杨某立具欠条后,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黄某和钟某再次在欠条上确定双方承担债务的份额。原告杨某虽然在庭审中对被告黄某和钟某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不予认可,但原告杨某当时允许被告黄某和钟某在欠条上注明两人承担的债务份额,同时亦接受了该欠条,原告杨某的行为表明其当时同意了被告黄某和钟某各自承担债务份额的约定。因此,被告黄某和钟某对原告杨某的债务已转变为按份之债,被告黄某和钟某应按照欠条上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由于欠条上约定被告黄某应承担21000元的债务,现被告黄某已偿还了全部欠款。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欠款14980元及利息,该欠款属于钟某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因此,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无理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履行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按份之债,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向债权人分担义务。两者的区别在于债务能否分割份额。本案中,被告黄某和钟某共同租用原告杨某的车辆,两人欠原告杨某的费用原本属于连带之债。但随后,三方当事人在欠条上约定了被告黄某、钟某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该约定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三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该债务也因三方当事人的约定而转变为按份之债。原告杨某对此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也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黄某按连带之债承担债务,无理无据,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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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