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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第三人”身份帮购房者赢回房子
释义
    夫妻离婚,法院判决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然而,男方却在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悄悄将房屋转卖过户给第三人,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那么,房屋究竟应该归谁所有?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因原告方支付了合理房价属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搬离并返还房屋给原告。
    买房后被人换锁占房
    2012年8月18日,想买二手房的刘女士经人介绍,与谢先生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谢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将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女士。
    三个月后,刘女士与谢先生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签订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顺利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向谢先生支付了相应价款。本打算高高兴兴搬家的刘女士没有想到,同月17日,该房屋的门锁却被人悄然换掉,一陌生女子住在房内,并拒绝搬离,这让刘女士一头雾水—自己花钱买的二手房,为啥却被他人占领?
    卖房人前妻自称房主
    经了解,刘女士才发现,换锁占房的这名女子是原房主谢先生的前妻何女士,俩人已在2012年初离婚。
    何女士为何要“侵占”房屋?对此,她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原来,何女士与谢先生早前离婚时,法院判决何女士分得该套房屋。由于大意,何女士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虽然何女士在离婚后分得该套房屋,但房屋产权人一直是谢先生,而并非她本人。
    何女士表示,谢先生将房屋转卖给刘女士,并未告知自己,而得知房屋产权人已莫名变为刘女士后,她心中愤懑不已,于是私自换掉门锁,住进房屋,希望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利”。
    “善意第三人”赢官司
    买了房子却住不进去,这让刘女士苦恼不已,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立即搬出该房屋。
    庭审中,原告刘女士称,自己在购买谢先生的房屋时,对其与其前妻何女士离婚分房一事并不知情,自己是按照法定程序购买二手房,何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为何女士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不发生公示效力,该房屋仍登记在谢先生名下。登记产权人谢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系公开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并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根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权利人。
    本案中,刘女士系善意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何女士为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并返还房屋给原告刘女士。
    以案说法
    前妻损失咋弥补? 可向前夫要求挽回损失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物权法》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在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何女士依法院判决取得涉案房屋系房屋权利人,但未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何女士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只能依法向前夫谢先生主张权利,挽回损失。
    律师释疑
    善意第三人保护了谁?
    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胜奎说,善意第三人是指作为正常人的甲方,在进行买卖、托管、租赁等各项民事活动中,有理由相信乙方有权签订合同,而在双方形成法律关系后,有丙方提出自己才是所有权人,而对此甲方并不知情。那么,甲方属于善意第三人,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但有三种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邱胜奎说,一是价格不合理,如果卖方将一辆20万的车以2万价格出售,买方应合理怀疑物品来源;二是从非法途径取得,如果卖方要求在非正常交易场所进行买卖,买方明知非法仍购买不受法律保护;三是销赃行为,如果卖方所卖物品属于赃物,买方即使是不知情而购买,公安机关追赃仍需返还物品。
    链接
    生活中的善意第三人
    甲乙双方属夫妻关系,双方以甲方名义购买房产,产权人为甲方,后甲方在乙方未知的情况下将房产转卖丙方,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甲丙双方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丙方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善意购买,法院判决甲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甲方将一副名贵字画交由乙方代为保管,双方签订保管合同。乙方保管名画期间,从自家保险柜取出名画,并自称名画为己所有,将其转卖给丙方。甲方发现乙方将名画转卖,要求丙方归还,但丙方属善意第三人,权利受法律保护。甲方只能向乙方主张权利。
    甲方将房产委托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乙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并办理了授权公证。乙方在办好房屋产权手续后,私自将该房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方,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得知房产被卖后,要求丙方归还。丙方按照法律程序购买房屋,属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房产归丙方所有,甲方向乙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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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