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
释义 | 案情回顾 杨老太与前夫生有一女冯某,而后与蒋大爷再婚,生有两子蒋大、蒋小,和一女蒋某。杨老太与前夫离婚分割财产时,分得一间平房。再婚后,举全家之力,将该间平房翻盖成一栋楼房,房产证上写了蒋大爷的名字。而后,为和谐家庭关系,全家共同签订一份分家协议,分别将这栋楼房平分给两个儿子。蒋大爷去世后,杨老太重新立了一份处理决定,对该栋楼房重新分配,大小儿子分别占房屋面积40%的份额,女儿蒋某占20%的份额。同时,蒋大也立下遗嘱,他生老病死的费用全部由同胞妹妹蒋某支付,而父母给他的房产份额也全部由蒋某继承。蒋大早年离婚,与前妻生有一女蒋小某。之后,蒋大先于杨老太去世。现该栋楼房已拆迁,冯某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拆迁利益的四分之一。审理中,双方一致明确该栋房屋转化为拆迁利益110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约对房产的居住及今后产权的分配约定明确具体,可视为蒋大爷、杨老太共同所立遗嘱。杨老太的处理决定变更了分家协约中对其财产的处分。大儿子所立遗嘱有效,但仅可对其死亡时已取得的财产进行处分,故对大儿子本可从杨老太处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杨老太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蒋小获得拆迁利益的10/20,蒋某获得8/20,冯某获得1/20,蒋小某获得1/20。(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