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里人可以在农村买房吗? |
释义 | 问:在某市国家机关工作的陈某2015年底花20万钱,在城郊农村买了二间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住进了该处房屋。2016年,有关部门在此附近办了一个较大的市场,该地房屋明显增值。原房主觉得自己吃亏了,就以农村房屋不能买卖为由,要求陈某退还房屋。那么,城里人是否可以在农村买房? 答: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中,很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连,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而且,国家政策一直以来屡屡强调农村房屋不得进行买卖。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相应的国家政策。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城里人是不能到农村买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作无效合同处理。但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考虑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在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引用法条: [1]《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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