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例 |
释义 |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例 被告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某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xx伙同同案人xx(另案处理)等人,为报复之前与自己发生矛盾的xx,窜至从化市良口镇xx处,持木棍将被害人xx的房门砸烂后,强行进入屋内对xx进行殴打,并将厨房门、玻璃等财物损毁。经鉴定,被害人xx的饬情为轻微伤,被砸烂的财物价值3871元。 案发后,被告人xx于2014年4月9日主动到从化市良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黄某生、李某、xx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xx的供述,从化市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某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x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xx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较轻,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廖XX 代理审判员周XX 二o-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XX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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