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新规定 |
释义 | 一、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 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三、农村拆迁房屋补偿纠纷如何处理的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房屋补偿纠纷如下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九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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