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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保全该如何裁定,债权保全的制度有哪些
释义   一、债权保全该如何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依法保全。
    
       二、债权保全的制度有哪些?
    债权保全的制度主要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分别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及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按照合同法之规定,行使代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
       (二)、撤销权的含义及其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
    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上存在恶意。
       三、债权保全的意义
    《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在传统民法中,广义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中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人们对债的保全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在“债权”一节中规定此制度。而《合同法》恰恰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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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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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