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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释义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 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
    以往对通风、采光纠纷的处理有一个界定难的问题,即对通风、采光权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找到合适的法规予以适用。《物权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有了解决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对此问题有所规定。因此,只要能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就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2.视不同情况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在调解通风、采光纠纷时,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对违法建筑而导致侵害相邻方采光通风的问题,只要侵权行为人无任何行政部门批准其建筑的手续,原则上应要求违法建筑人排除妨碍,拆除违法建筑物。而对于超出规划证、准建证规划内容而另行加盖建筑物,如批准每层高3.3米,实建层高3.5米;批准建二层,而加建三层、四层的,则应区别对待。如果纠纷发生时房屋主体并未完工,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调解时可先及时予以制止;如果主体已完工,再恢复原状所带来的损失会较大(如会给整个房屋主体带来损坏或已无法拆除的),调解时则宜以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对于建房手续完备或已建设完工或依规划证、准建证的要求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同样要区别对待。如果该类建筑物已完工的,因其建房手续完备,只能要求给予赔偿。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如果已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权侵害的,调解时可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或进行变通改建;如果相邻方对施工方取得的准建证、规划证有异议,可告知相邻方向有关发证机关反映或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在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按照以赔偿损失为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避免简单拆除而造成资源浪费,成本增加。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则应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确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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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