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方如何确定被告 |
释义 | 多数医疗诉讼都是以患者作为原告出现,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医疗纠纷医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也就涉及到被告的确定问题。概括起来,医方作为原告起诉患者主要有三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请求支付医疗费 从合同角度出发,支付医疗费是患者基于医疗合同而产生的主给付义务,是患者享受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所应支付的对价。当患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义务时,医方享有履行请求权。但在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1)患者本人作为被告。如果患者健在,自然是患者本人为被告,但如果患者本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能否将其他近亲属(尤其是患者的送治、陪诊家属或手术签字家属)作为共同被告呢?就合同的相对性而言,应该不能将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被告,但能不能将该债务视为家庭共同债务呢?(2)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3)负担承担医疗费用的机构,如患者的单位、保险机构、承诺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和组织等。以下山厦医院起诉云南省政府的案例则属于此种情形: 2007年11月25日,从云南来深圳的打工仔杨某与女友因为急于回家看望生病的孩子,为了千元工资与老板发生纠纷,无奈下他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自焚,这次冲动造成了他全身90%面积烧伤。 事件引起了云南省政府的关注,不仅派出了调查组还捐款1万余元,事发的深圳龙岗平湖街道办也积极组织捐款。但所捐款项杯水车薪,本着“先救人后交钱”原则的山厦医院因为在伤者身上花费了73万余元而资金周转不灵,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据了解,杨某最终的治疗费用还将远远超过73万元,可能达到100万元之巨,目前全部社会捐助接近10万元,但是医院却只拿到3000元,5万余元的现金至今仍在家属手中,另外4万余元则由深圳平湖街道有关部门暂为保管,这笔费用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医院认为,云南省政府和平湖街道办都指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现在医院因此而发生财务困难,迫于经济压力,医院在经过多次联系及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被迫无奈,只好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1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山厦医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深圳山厦医院诉云南省政府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及附件,经审查,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查,这意味着随后将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2、解除医疗合同纠纷、确认合同终止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何时终止?这是看似简单实际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归于消灭,但医疗债务(诊疗债务)何时履行完毕呢?在一般合同中,合同义务的履行比较容易判断,如交付约定数额的价款,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等,一旦完成交付,合同履行即告终止。但医疗债务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双方在合同中无法事先约定诊疗债务的具体内容。如何判断医方已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债务呢?这实际上是一个专业判断问题,涉及到针对特定患者的特定病情医方是否实施了适当的诊疗。但由于我国相关诊疗护理规范十分不完善,很难进行客观判断,而患者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更无从判断。所以该判断权往往由医方单方面行使,如医院通知住院患者出院、医生告知患者无须继续治疗等,而患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也只能接受医方的建议。这就导致医疗合同终止的判断更多取决于医师的意见,而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医师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合理、慎重的建议或决定终止医疗合同,但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医患双方认识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引发相关的纠纷。 常见的纠纷是:医院认为诊疗债务履行完毕,患者应当自动出院,而患者认为尚未治愈或未到达治疗效果而拒绝出院,或因为发生医疗纠纷患者长期占据病房拒绝出院。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可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医疗合同或要求患者迁出病房。 被告(上诉人)游永江因患椎间盘突出症,于1999年7月13日入住原告(被上诉人)骨科病房治疗。7月22日,原告对被告施行经皮穿刺椎间盘切除术。术后予以消炎治疗。第3天起被告出现低热、腰痛、活动受限等症状。原告考虑为椎间盘炎,并予以积极治疗。10月中旬,原告口头通知被告出院,被告不同意出院,并要求专家会诊。原告聘请长海医院以及中山医院的专家会诊,会诊意见为腰3~4椎间隙感染(恢复期)。治疗意见:①仍需制动 (出院时系带腰围);②用左氧氟沙星2~3周。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出书面出院通知。出院建议和医嘱要求:①骨科门诊随访;②腰围保护功能康复。以后,原告不再按住院患者对被告进行医疗。被告仍以腰痛为由不愿出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检查、治疗。春节期间,被告曾回家居住。近来,被告不定期到医院居住,原告以被告强占病房、妨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迁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手术治疗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常规办理出院手续,继续居住原告的病房,对原告造成妨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欠妥。现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病房,并无不当,应予准许。遂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天内从原告病房迁出。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若对手术后果有异议,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其权利,但以此作为继续占用病房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两审法院都没有充分论证医方义务是否履行完毕,而是强调患者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对医院的出院通知予以配合,似乎医疗合同的终止取决于医院的通知。因此,两审法院的判决说理不够透彻。我们认为医疗合同的终止主要是看医方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具体而言,医方如果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自己的诊疗义务,患者无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或继续治疗已无必要,医疗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患者应依照医院的建议或主动要求出院。具体到本案,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的患者,一般在手术后拆了线,在1个月左右可出院,出院后必须在家卧床1~2个月,以卧床为主;一般要休息4个月左右,期间还需要到医疗机构门诊复诊治疗。本案患者无须继续住院治疗,符合出院的条件,医院已履行诊疗义务,合同终止。 3、请求确认损害赔偿纠纷 当前医疗纠纷是令医院十分困扰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患者到医院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纠纷更加头痛。实践中有一部分医疗纠纷确实是由于医疗过失导致的,医院也予以认可,但对于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僵持不下,长期对峙,患者及其家属又经常到医院吵闹,又拒绝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此,医院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损害赔偿呢?不少人认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只有受害人享有诉权,侵害人无权起诉。但是,受害人提起的是给付之诉,并不影响侵害人提起确认之诉,即确认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是否包括确认损害赔偿金额?似乎损害赔偿属于请求之诉的标的,如受害人不提出,法院不应主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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