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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者的观点不一,通说认为是:
    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它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缔结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起始点应当以要约生效时为准;在要约未生效前,当事人还谈不上就缔约进行磋商,因此也就没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先合同义务既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也不是当事人可以排除的,它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缔约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它的内容依不同情形,主要是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3、一方受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以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因此,一方受有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虽有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另一方未受有损失的,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等,而不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
    4、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另一方虽受有损失,但此损失并非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造成的,也不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缔约过失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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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