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可转让 |
释义 | 案情简介:1997年,国资公司向银行贷款1.42亿元,实业公司提供担保。2000年,受让该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起诉,生效调解书确认实业公司向资产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借款和90万元诉讼费。2004年,实业公司对国资公司的前述担保责任追偿债权中的1206万元转让给投资公司,并公证送达通知给国资公司。随后,投资公司起诉国资公司主张该债权。 法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实业公司支付2000万元款项系履行担保义务。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实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国资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合同应为有效。投资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行使原债权人实业公司的债权权利,国资公司针对原债权人实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亦可向投资公司提出,故实业公司是否参加本案并不影响事实认定。实业公司就其已明确转让的债权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当事人。故判决国资公司偿还投资公司欠款1206万元。 实务要点:担保人就其已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时,债务人针对担保人的抗辩理由及于受让人,担保人作为转让人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当事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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