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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真合同的效力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释义
    一、传真合同的效力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符合下列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传真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能否通过传真形式签订合同
    合同通过传真签是可以的,传真属于合同签订的形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传真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2.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确定。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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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