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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行政诉讼之十六)
释义
     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一)对拘留、罚款、吊用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999年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另外,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较广泛,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相对人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受教育的权利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如没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不服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因超出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如没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不服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四、在行政复议法中,国家行为未排除在复议受理范围之外。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能针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中受案范围的其他规定,虽然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有所区别,但许多都包括在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之内,没有超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是否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有人认为,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并未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不管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何规定,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依照行政诉讼法”当然包含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所以,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是强调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终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应理解为,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朝着不断扩大的趋势发展,但目前而言,扩大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来具体实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可以申请行政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Mary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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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