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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活中哪些赠与行为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
释义
    一、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
    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其成立要件是其关键所在。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而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尺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同时考虑到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对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又允许当事人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与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有关。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当然,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这仅是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二、哪些赠与行为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所从事的赠与行为均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包括自然人间的赠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赠与和法人之间的赠与。对于国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产时,哪一部分财产能作为赠与的财产,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日常生活中的赠与行为和捐赠行为,也都属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捐赠,是指捐赠人(赠与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的行为。其范围包括救灾、扶贫、助学,资助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等。捐赠协议的订立及履行应当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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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