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应该怎么防范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方面应该是: 1.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核实订立合同的主体有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了解查实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商业信誉等情况。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 2.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向、是否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前,谨防对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浪费时间、精力、人力、物力,甚至可能造成损失。 三、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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