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释义 |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但并不包括精神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的赔偿范围会因犯罪性质而有所不同。 二、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条件 法律网提醒,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确保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提起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