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2、征地批准文件文号;3、批准的时间;4、批准的用途;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6、被征土地的位置;7、被征土地地类;8、被征土地面积;9、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10、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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