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一、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什么犯罪不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法律网提醒,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2.继续犯。 3.法条竞合。 4.想像竞合犯。 5.结合犯。 6.连续犯。 7.选择性罪名。 8.牵连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三、数罪并罚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原则为: 1.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2.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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