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小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小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包括: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排水设施(公共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7.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9.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10.其它。 二、小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谁享有 小区配套设施一般归全体业主共有,是业主购房时公摊面积中的一部分。但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或者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法律网提醒,如果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配套建设,明确其产权归属,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社区配套设施一般由所有业主共享,是业主购买房屋时共享面积的一部分。 ![]() 三、小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损害谁负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区公共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是物业公司,所以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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