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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罪和醉驾的区别
释义
    一、危险驾驶罪和醉驾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和醉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范围不同:
    1.醉驾仅限于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情形;
    2.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包括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危险驾驶罪减刑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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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