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
释义 | 虽然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规定,但是“第三者”在某种程度上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大家知道对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中国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第三者”主要是指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人,这是我国执法意义上的定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第三者”的处理办法,如果“第三者”的介入使原本正常的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最终引起离婚纠纷时,首先应该做的是分析离婚纠纷产生的具体详细原因,即是什么原因导致夫妻间要闹离婚,主要的责任方是谁,受害方又是谁。其次,对违背社会道德的“第三者”以及对婚姻不忠实的过错一方,给予严厉的教育,严重应该给予严重的惩罚。 “第三者”介入行为只有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介入也不能适用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该“第三者”,而只能是过错方配偶。所以我国立法上对“第三者”惩罚有很大的不足与缺陷。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具备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 4、存在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虽然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中对某些侵犯当事人婚姻权利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但是其保护范围却不能满足目前法律实践的需要。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没有针对夫妻婚姻权利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被“第三者”侵害了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而在国外的很多判例中,婚姻中的受害者则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给愈演愈烈的“第三者”插足现象以警告,便成了大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婚姻中‘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规定来看,婚姻中“第三者”一定要满足行为违法以及具有损害事实等要件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律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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