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撤销的条件 |
释义 |
一、合同撤销的条件 (一)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 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3.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二)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动、服务等,紧急危难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难,也包括经济上的窘迫;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 3.表意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实施的行为,即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拒绝对方请求); 4.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表意人的利益。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为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胁迫;如果仅有显失公平之结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否则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定。 (四)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 2.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五)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 2.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 3.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二、可撤销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三、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提出撤销合同的主张,由法院依法判决。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对合同撤销的条件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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