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纠纷问题的解决 |
释义 | 征地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征收纠纷的根源是,征地补偿款与国家土地出让金相差太大,集体土地的价值不能平等交换。 以耕地年产值来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能正确的实现土地的价值,且集体土地的使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农民集体自己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只有作为非所有人的国家才有权进行处分,这一规定一方面维护了我国集体土地的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集体土地价值的实现,将集体土地大量限制在农用地范围上时,以用途来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实际上不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则。农民在土地被征收时其得到的补偿一般在3—10万元人民币以内,但当这些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进行出让时其价格达到了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样的明显的差价使农民难以接受。 对我国土地纠纷的处理问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土地征收纠纷问题的解决,具体如下: 一、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改变以往以耕地年产值来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在征地补偿中要充分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二、限制征收土地的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通过政府主导和监督下与农民协商的方式处理,在协商难以解决时方可采取征收这种国家强制手段。 三、对地方政府征地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制度,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四、土地出让金应上缴国家财政,以减少地方搞土地财政的源头,由国家建立各地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征收集体土地所得到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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