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认定为: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认定工伤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认定工伤的时间期限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认定工伤的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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