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被视为书面合同 |
释义 | 一、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被视为书面合同 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被视为书面合同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订立合同的原则分别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其他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三、书面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书面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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