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配合执法暴力伤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
释义 | 一、案情 2016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经过安庆市市民广场停车场入口处时,与一轿车发生碰撞,轿车驾驶员江某某报警。交警张某某、范某某接110指令出警至现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分别被陈某某用拳头击打头部、拉扯衣领、耳朵,或被拉拽头发,后陈某某被制服并被带至派出所。事后,张某某、范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二、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法律网小编说法 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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