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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释义
    所谓担保,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对于保证及于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有明确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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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