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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如何规定的
释义
    一、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如何规定的
    在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这意味着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以及在需要手术或特殊治疗时,了解相关的风险和替代方案。
    4.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医务人员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与事故的区别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加害人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的加害人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可能伴随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两者在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上也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层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医疗损害与事故,一字之差,责任认定却大不相同。遇到医疗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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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