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代位权行使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具体包括的方面如下: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抗辩权的代位; 5.抵销权的代位; 6.撤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 三、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意义 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意义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对债务人的代位权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本人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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