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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释义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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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