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假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
释义 | 一、哺乳假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哺乳假是从孩子出生的当天开始起算到孩子满周岁。 并且女职工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是可以享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存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是会增加三十分钟的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哺乳期每天一小时可以合并一个月假吗 法律网提醒您,哺乳期每天一小时不可以合并一个月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当中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哺乳假的时间是一年,这个时间是从宝宝出生后开始计算,哺乳期的女性在工作日可以多休息一个小时用来哺乳,这一个小时可以分开休,上午下午各休半个小时,也可以合并一个小时一起休,但是不能把一年的所有哺乳时间加在一起休。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 三、因哺乳假发生纠纷可以仲裁吗 因哺乳假发生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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