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时间如何维权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时间长如何维权 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特殊情况,申请延长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患职业病;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三、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怎么处理 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处理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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