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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都有什么
释义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都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有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基地补偿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家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如何处理是正确的
    宅基地拆迁纠纷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是正确的:
    1.协商,因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有时效限制,时效限制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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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