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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1.向保证人主张的时间点不同
    一般保证时间点: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时间点: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
    一般保证免除条件: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免除条件: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
    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借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借贷款担保人需要下列条件:
    1.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抵押担保人的一般担保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2.抵押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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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6:22